军婚
  • 司法实践中适用《婚姻法》保护军婚时需要正确理解的四个问题 2020-03-14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应正确理解以下四个问题:
  • 军婚特别规定解读:军人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2020-03-14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表达了这样一个含义:如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这一条款在适用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 离婚诉讼对现役军人和女方的特殊保护 2020-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现役军人的配偶诉请离婚是否必须得到现役军人同意 2020-03-14

    婚姻法原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现役军人的,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现役军人不同意,其配偶就不能诉请离婚。处理这类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进行教育,使之珍重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若有特殊情况,如过错方在现役军人,人民法
  • 双方或者一方是军人的离婚诉讼应该在哪里起诉? 2020-03-14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 欲与现役军人离婚 可到哪里起诉离婚? 2020-03-14

    在我国,军婚是受保护的,但这并不是说与军人结婚后就不能离婚,只是有些相关规定和普通婚姻不一样,特别是离婚起诉法院。那欲与现役军人离婚,可到哪里起诉离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 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 2020-03-14

    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
  • 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规定 2020-03-14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军婚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范围: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并未取得军籍的职
  • 军人离婚的特殊条件以及相关程序 2020-03-30

    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是在通常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的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必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主要是指军人无重大的过错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
  • 离婚诉讼中有一方为军人的,如何确定管辖? 2020-03-10

    离婚诉讼中有一方为军人的,如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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