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中家庭财产与债务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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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8
【主要案情与争议焦点】原告赵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3月登记结婚,1996年12月生育一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婚后初期,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赵先生婚前承租的昌里路公有住房内。1998年6月,由被告李女士出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成山路住房一套,权利人登记为被告李女士。之后双方迁入该住房,原昌里路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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