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其实是有很多的专业术语是被人误解使用的,这往往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例如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保证是怎么区别的呢?对于此问题,律盾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保证的区别: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知,
(1)保证是第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属构成要件,当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不然的话,债务人也不会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定由第三人承担义务。
(2)保证中的第三人产生为履行的效力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发生的,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相反,约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行,债权人也应先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3)合同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具有诉讼与强制执行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负义务,法律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从上文中我们能知道,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保证是存在区别的,区别主要分为,保证是第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保证中的第三人产生为履行的效力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发生的,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相反。合同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负义务。若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律盾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