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申请中国××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4
一、案情1997年4月3日,申请人香港XX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该合同及其三份附件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泵站设备,合同总价为USD82761CIF上海。装运时间:1997年6月15日以前,装运口岸:美国西岸。付款条件:85%的货款以信用证付款,15%的货款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安装验收合格证书”并且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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