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申请中国××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4
一、案情1997年4月3日,申请人香港XX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该合同及其三份附件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泵站设备,合同总价为USD82761CIF上海。装运时间:1997年6月15日以前,装运口岸:美国西岸。付款条件:85%的货款以信用证付款,15%的货款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安装验收合格证书”并且申请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