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买卖合同
不能轻易确认无效
关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只要没有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
合同无效情形,就应尽量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
合同无效。
《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
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房户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约的
承诺。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
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缩水”3%以内
购房合同难以解除
买房者都会担心一个问题———“缩水”,也都明白一个3%的界线。而在现实中,有些买房人不能接受这一误差比例,要求与房产商
解除合同。《司法解释》规定,
商品房买卖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房户请求
解除合同的,法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