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纠纷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3
[释解]监护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指民法上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其中,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的设立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方式,由此设定的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由

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就是当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法定机关依法指定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对监护有争议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对精神病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人的变更,由不得监护人的任意,一定要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条件下变更。如果擅自变更监护人,监护责任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数个具有监护权的人,由谁作监护人发生纠纷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利。

[法律]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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