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我们都知道现实当中的不管是私人之间委托保管还是交给机构保管,保管行为都应该尽量要求保管物维持原样,这属于接受保管的保管人应该尽的义务。那么除此之外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呢?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凭证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凭证,同时对已成立的合同有举证作用。

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项义务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

3、不得转保管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项义务是保管行为的专属性所决定的。

4、不得使用的义务。

保管人一方面不得自己使用保管物,另一方面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及时通知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寄存人。

6、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即便是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仍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现实当中除了当事人之间相互约定的情况以外不管发生了什么情况保管人并不应该随意取用保管物,因为保管人并不具备保管物的使用权。如果在这方面起纠纷的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帮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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