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9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在技术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则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对此,律盾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包括哪些,以及技术合同认定管理的注意事项。

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哪些

下列合同不予登记:

1、标的空洞,无具体技术内容的合同

2、主要条款不完整的合同

3、印章不齐备或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合同

4、法人印章是复印件(黑章),且无证明的合同

5、没有经其中介并已登记的技术合同作为附件的中介服务合同

6、强制性检测和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常规检测及产品监制等合同

7、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信息检索,摄影摄像等合同

8、为购销仪器,设备,材料等提供咨询服务的合同

9、为经济,法律,社会等非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所订立的咨询服务合同

10、土建工程设计合同

11、供电,供气,供热,上下水等一般工程设计合同

12、专业化施工合同

13、标书制作及工程 财务预结算合同

14、质量体系认证合同

15、职工培训等非特定专业技术培训合同

16、设备维护等技术性劳务合同

17、单纯货物出口合同

18、其它非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管理的注意事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其主要事项是:

1、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分类登记;

3、核定技术性收入;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律盾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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