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的损失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1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下面由律盾小编以案例分析的方法为大家解答。

行纪合同中的损失如何处理

一、案例:

1994年4月16日,广西xx果品公司与北京A水果批发市场签订了行纪代销合同。合同约定:xx果品公司在同年8月底之前供给A水果批发市场广西产的早期蜜桔5万公斤,每公斤单价2元,桔子售完后付款。xx公司按最终成交价的4%作为支付对方的手续费。同年7月26日,xx果品公司按合同约定将5万公斤蜜桔运至北京火车站。北京A水果批发市场在卸货时,发现每箱桔子中已有部分开始腐烂。该单位将货运回仓库后,马上给xx公司打电话,与之商谈烂桔子的处理问题。xx公司接到电话后,经研究同意行纪人水果批发市场将开始腐烂的桔子处理掉。在此情况下,A水果批发市场因天气太热怕桔子腐烂得更多,便将5万公斤桔子以每斤0.9元的价格全部售出。此举遭到xx公司的反对。1994年10月初,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称A水果批发市场违约,要求对低价出售桔子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分析:

xx果品公司将委托物5万公斤桔子交给行纪人北京A果品批发市场时,因桔子出现腐烂,加之天气炎热。腐烂的程度会进一步加重,经过委托人xx公司同意,行纪人北京A果品批发市场可以处分该物。同时,该果品批发市场将桔子以低于约定单价处理时,则要考察其是否合理。按当时的天气情况及约定的售价,以每斤0.9元价格处理是比较合理的,行纪人北京A果品批发市场正确地履行了行纪职责,不必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三、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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