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6
其实,当投资者达到一定股份份额的,是可以向其所在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股份。那么,具体的要约收购应该怎么操作呢?二重要约收购是怎么操作的呢?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针对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重要约收购”相关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方,可以阅读下面

要约收购分为三个操作阶段:预受要约申报、要约收购生效、余-股收购。

一、预受要约申报

1、收购方刊登《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2、流通股东有权在要约收购期内进行如下操作:

①正常买卖交易;被收购公司不停牌,可以正常转托管

②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申报确认后不能卖出

③预受要约申报确认后如须卖出,应解除预受要约后再卖出

3、只要没有成功申报要约收购,可以正常转出

二、要约收购生效

1、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成立(预受要约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则被收购的股票将不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将履行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程序;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无法满足,则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股东预受要约申报的股份将自动解除临时保管,可进行正常交易。

2、被收购股票终止上市后,未接受要约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股票将无法在深证交所交易,该等股票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较之以前将大为降低。

3、在等待期间,即股票不再挂牌交易,还没有开始余-股要约收购,停止办理正常转出申请。

4、要约已经生效,被收购股票停牌。开始余-股收购。

三、余-股收购

1、开始日是在证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的次一交易日。

2、申请方式与之前要约收购方式一样。①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②申报当日对预受要约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申请进行撤销;

3、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2005年12月并入2006年1月作为一个结算周期)

4、每一结算周期分为两个期间:从该月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前(不含该日)为该结算周期的可接受余-股出售申报期间,该期间不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最后三个交易日为该结算周期的登记结算期间,该期间停止接受余-股出售申报。

5、每一结算周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完成该结算周期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证券支付以及登记过户手续。

6、在余-股要约申购期间,可以正常转出。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各位劳动者应该知道二重要约收购的相关信息了吧。要约收购的操作,分为预受要约申报——要约收购生效——余-股收购三个步骤,要约是针对所有股东发出的,不可以撤销。当然了,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律盾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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