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4
在合同交易过程中,要约人对发出的要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不得不谨慎,那么,发出去的要约应该怎样撤回呢,对方已经收到的要约要怎样对其进行撤销呢,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撤销对方已经收到的要约呢?接下来就跟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小编能够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要约撤回?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二、什么是要约撤销?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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