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仓储合同有哪些原则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4
在现实生活中,有关仓储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对于仓储合同由保管人储存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而目前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十分重要。接下来,律盾小编在本文就仓储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订立仓储合同有哪些原则

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二、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订立仓储合同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订立合同时,需要了解合同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更多相关问题,律盾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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