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情况,不管是生意场上还是职场中一般签订合同都需要当事人亲自签订。有时候有受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去签订,那么,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条是对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规定。
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经济贸易中的特殊情况,但不能适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所有情况。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因外贸经营权以及其他原因,也出现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代理活动。根据代理制度的原理,适应经济贸易中有关代理的不同要求,兼顾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2021.1.1生效)借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等有关规定,对本条以及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作出了规定。
在下列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是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是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一,第三人清楚地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二,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是订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是事后知道,不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三,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也不能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定。这里讲的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情形,比如,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人与受托人,不涉及其他人;有交易习惯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如行纪合同;有证据证明如果委托人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等。
在实际中,如果委托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需要判定是否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