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WTO《反倾销协议》的几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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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最初的反倾销规则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一个条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为倾销,正常价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由于该条款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各缔约方依此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易导致混乱,因而在1967年肯*迪回合谈判中缔结了专门的反倾销协议。后经
一、对《反倾销协议》的观念基础——“倾销有害论”的质疑
《反倾销协议》的观念基础是:倾销是一种侵略性贸易行为,会造成本国相关行业的损害,必须加以法律制裁。事实上倾销对进口国有何影响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前主席**史戴尔的高级经济顾问安*森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反倾销进行了缜密的经济论证,指出反倾销对美国社会净福利的损害。以1990年挪威鲑鱼案为例,根据大西洋鲑鱼贸易联盟的指控,美国对自挪威进口的新鲜鲑鱼征收了23.8%的反倾销税,征税后国内生产者每年增加利润70~80万美元,由于鲑鱼价格上涨,消费者每年的净损失达1810~1850万美元,结果使美国社会净福利下降670~720万美元。又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估计,如果1995年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该年将会增加价值约16亿美元的净福利。这足以说明倾销对消费者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是有利的,只是对进口国相关行业会造成一定冲击。但会不会出现倾销者用低价压垮同业竞争者而垄断市场呢?对这些疑问经济学家大都持否定态度。理由是要实现对进口国市场的垄断,倾销者不但要排挤掉全部的国内竞争者,还要阻止国外竞争者进来,换句话说,它必须实行全球性垄断,或者说服东道国政府限制对该市场的进入,这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一旦将价格抬高,被撵走的当地供应商就会卷土重来。根据经合组织1995年的一项报告表明,在国际贸易中,掠夺性定价对进口国造成的垄断威胁几乎不存在。也正是由于低价市场的存在,才使进口国消费者和中下游产业从中受益,而且对平抑进口国物价水平,抑制通货膨胀有积极的作用。所以,《反倾销协议》的观念基础“倾销有害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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