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男子遗产房引纠纷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2
一名再婚男子因病亡故后,其再婚前购买的一套商品房成为“导火索”,死者母亲、儿子及其继女等一同将死者的“续弦”告上法庭,三代人打起了官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之一的孟老太太已经74岁,其子孟-奇系另一原告孟*庆生父。与孟*庆之生母离异后,于1998年6月购买了位于河北区民权门的房屋一套。被告周-丽前夫

一名再婚男子因病亡故后,其再婚前购买的一套商品房成为“导火索”,死者母亲、儿子及其继女等一同将死者的“续弦”告上法庭,三代人打起了官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之一的孟老太太已经74岁,其子孟-奇系另一原告孟*庆生父。与孟*庆之生母离异后,于1998年6月购买了位于河北区民权门的房屋一套。被告周-丽前夫于1997年2月死亡后,于2004年3月和孟-奇再婚,被告周-丽再婚时有一与前夫所生之女,即本案另一原告刘-兰。

2007年2月25日,孟-奇因病死亡,那套房屋成为遗产房。现遗产房由周-丽居住,原告孟老太太、孟*庆另居他处。原、被告为继承问题成讼,原告孟老太太要求依法继承已故儿子的房屋遗产变现份额,同时强调刘-兰无权主张继承权;原告孟*庆不同意分割孟-奇的遗产;原告刘-兰认为生父已死亡,生母与孟-奇结婚后自己就同他们一起居住生活,也是合法继承人,要求依法继承孟-奇房屋遗产变现份额。被告周-丽同意依法继承孟-奇之遗产变现份额。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评估部门对标的物的房屋进行了价值估价,其估价结果为23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该套房屋系被继承人个人再婚前财产,不属与被告共同所有,因此,不作析产处理。原告孟老太太、孟*庆均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共同继承权。原告刘*生父死亡,在生母即被告与被继承人孟-奇再婚时尚未成年,仍然在学,受被告监护,故应视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遂依法享有与其他继承人同等的继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遗产房归周-丽继承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周-丽一次性给付原告孟老太太、刘-兰遗产房屋份额继承款各55000元人民币,给付没有劳动能力尚未成年自立的原告孟*庆65000元人民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966-1823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5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