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赠与公证要提交什么材料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6
相信大家都对房屋赠与有一定的了解。房屋赠与是一种无偿的法律行为,它是属于所有权的转移。那么,房屋赠与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呢?房屋赠与的法律特征又有哪些呢?今天,律盾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办理房屋赠与需要的材料和房屋赠与的法律特征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办理房屋赠与公证要提交什么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如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卡原件,户口不在本地的须提供暂住证原件或居住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3、赠与合同书或赠与书(需A4纸打印,若干份,并尽量准备电子版以备修改);

4、委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原件(当地房管局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5、赠与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未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户口簿所在辖区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和离婚协议书原件,或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原件(生效判决)以及民政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6、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办理公证中,申请人应当如实回答公证员的询问。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可能采用录音、录像、拍照、要求申请人签名或按指印等多种方式固定办证证据,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二、房屋赠与的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

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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