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代签名诉讼举证方要如何举证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4
保险合同纠纷是今年来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由于参保人和保险公司就保险理赔的认知不同,经常导致各种矛盾发生。那么,对于保险和同代签名这种情况,诉讼举证方要如何举证呢?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险行业的简单介绍

保险行业在中国的起步相对较晚,但却发展迅速。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保险产品开始渗透到千家万户,成为人们生活、生产、贸易的必需品。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能发现保险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而保险展业过程中的流程不规范则为这许许多多纠纷埋下了不可预计的法律恶果,也是保险人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败诉率较高的原因之一。

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要怎么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确定合同纠纷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有:

1、一般情况下实行“谁主丙,谁举证”起诉方负责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丙,有责任提出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自己举证用证据证明自己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主丙。

2、对辛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提出主丙的一方当事人限于客观原因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丙,若仍采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势必损害原告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持公正。为此,需要作出特别规定,将引起权利发生的个别法律要件事实交由对方(否认权利存在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否则即推定该要件事实存在。再通俗地讲,就是将某些举证责任反过来,“我主丙、你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则》第4条规定以下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三.发生合同纠纷要注意什么问题

发生合同纠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主体资格,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责任。

2、特殊纠纷,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作为诈骗案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3、管辖法院,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的资料我们知道,当遇到保险代签名这种情况时,诉讼方想要向法院举证的时候要遵循八条原则(具体参照上述介绍)。当发生合同纠纷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为你解答疑惑。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在线律师为您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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