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上下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23
劳动者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发生不是自己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认定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上下班路线还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雇佣关系上下班路上受伤算不算工伤?律盾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雇佣关系上下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

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后才能认定工伤的,而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合同关系,所以建立雇佣关系后,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按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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