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纠纷剖析(二)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8
冯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动员下有心为自己买些保险以备不测,但昂贵的保险费一直使他难下决心,为使冯某打消顾虑,业务员说如果以后后悔了或负担不起,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可以退还保险费,而条款中也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

?1997年9月,某私营企业为解决员工的医疗费问题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称该险种为附加险,必须投保集体养老保险作为主险方可附加投保,主险为长期保险,附加险一年一续,该企业于是为所有员工投保了该主险和附加险。第二年续保后不久,由于此险种赔付倒挂,上级保险公司要求在全辖范围内立即停办住院医疗保险这一附加险种,已收的保险费根据经过的日期按比例退还保户,未报销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该企业接到通知后,感到难以接受,当初为上此险种还投保了并未打算投保的养老保险,多付出了保险费,现在保险公司一纸通知就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并且是在新的合同期还未届满时,根本就不把合同当回事儿。本准备与保险公司论个长短,后来出于多方面的考虑,该企业最终没与保险公司闹上法庭,但该保险公司的信誉却是大打了折扣。在本纠纷案例中,焦点在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是否属于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合同,保险人是否能够自行决定不予续签甚至解除。在这里,虽说附加险为一年期险种,但由于投保时是与主险一同捆绑销售,应作为一个合同整体看待,只要投保人愿意,应允许投保人一年期满时,根据规定的条件继续续保,除非双方在当初订立合同时对此作出特别约定,否则将使投保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并遭致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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