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如何确定强拆主体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房屋征收部门制订的征收方案获得批准的,要在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对房屋的所有权、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以便实施征收拆迁活动,那么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怎样确定强拆的主体?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如何确定强拆主体

若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则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则不难确定行为实施主体。故对于此种情况,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已证明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人民法院就应当以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追加被告等方式,通过审理认定或者推定行为实施主体,而非在未确定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以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当考虑是否对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助益。若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对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无助益,只是诉讼程序的空转,徒增当事人的讼累及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则便不具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必要性。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如果已经启动拆迁程序的,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则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商品房是强拆的主体。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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