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擅自标注哪些内容是违法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0
企业在生产的一般合格产品上标注“优质品”字样的行为虽然欠妥的,但并不违法。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第五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也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优质品”是一种通用名称,并不是“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工商局如果以此条款认定企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错误的。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湖综合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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