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定义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5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中国现行法律对于该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理论界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有三种主张,否定说,肯定说以及折衷说。接下来就由律盾小编为大家详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定义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理论界有三种主张:

1、第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侵权行为以绝对权为侵害对象,债权是相对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中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度,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也应按本规定处理。合同一方对第三方不享有诉权,违约方仍需向对方履行,之后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2、第二种是肯定说,认为第三人虽然处于债的关系之外,但亦可构成对债权人的侵害,因为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犯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所臆断的。

3、第三种是折衷说,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虽然从理论上可以构成对债权的侵害,但债权不具有公示性,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免过于苛刻,应谨慎为之。

构成要件

一种是三要件说,即侵害债权应具备:

1、侵权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

2、第三人的过错形态为故意。

3、有损害债权的结果。

一种是四要件说,这种观点是在三要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要件,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判例与学说,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大家总结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基本概念,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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