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9
生活中人们往往会通过好意施惠行为来联络彼此的感情,但是世事往往难如人所料,你的好意施惠行为却可能给他人带来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施惠者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好意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有效期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好意施惠人有重大过错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因此认定好意施惠侵权行为应当慎用,不得与公众对此类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远。

二、好意施惠行为如何认定

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2.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3.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三、最新资讯(开始时间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好意施惠者,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存在过错,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是欢迎读者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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